一、在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九)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二、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下列工作:
(一)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将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向代表反馈;
(四)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开展满意度测评,评议、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办理;
(七)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八)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九)建立和完善代表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组织代表学习培训,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十一)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负责代表活动室建设;
(十二)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十三)协助、指导、组织各选区选民依法办理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的有关事项;
(十四)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