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 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 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乡、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l 、我国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特点
我国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制度有几个鲜明的特点:
第一,保护层级全面。全国、省 (区 、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五级人大代表都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但采取的程序有所不同。县级以上的各级人 大代表如果 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乡镇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大。
第二,保护范围广泛。县级以上的各级人 大代表,除非是现行犯被拘留,未经许可,享有不受逮捕、刑事审判,不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权利。
第三,保护期限延伸。我国各级人 大代表只要在任期内,无论是在会议期间,还是闭会期间,都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
2、我国人 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
代表的人身自由,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首要条件。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制度,对于保障代表依法行权履职,防止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代表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打击报复,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威信和尊严,具 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代表法第三十二条对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具体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主要是:
第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大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必 须事先报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不同意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有关机关不能对该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于现行犯,采取 事后报告的制度。因为现行犯是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立即予以拘留。如果因为代表是现行犯被拘留,来不及报请许可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 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认为拘留不当或者影响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的,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予以 释放。
第二,有关机关如果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的措施,如行政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等,也应经过该级人民代 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的许 可。因为这些措施与逮捕、刑事审判一样,同样会影响到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第三,关 于许可审查 的标准。人大主席团或者 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 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 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明确审查许可申请的标准,有利千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行权履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第四,乡级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即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 、受刑事审 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 人大,但不必经其批准或者许可。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而不是事前许可制。
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千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防止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体 现,有关机关应当认真保护和行使这一权利,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请许可或者及时报告。人大代表享有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权,但并不意味着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 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人大代表要格外珍惜这一权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努力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