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村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是加强代表队伍建设,增强代表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为民意识,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是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第三条 代表履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出席会议情况
1、出席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2、参加其他需要镇人大代表出席的会议情况;
3、审议发言、选举、表决等情况。
(二)提议案、建议情况
1、领衔提议案、建议情况;
2、附议议案、建议情况;
3、闭会期间提建议情况;
4、所提议案、建议被确定为重点建议情况。
(三)参加代表活动情况
1、参加镇人大及各工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情况;
2、参加镇人大主席团的调研视察等活动情况;
3、参加镇人大组织的各种学习和培训情况;
4、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联系情况;
5、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
6、担任专项工作监督员、评议员情况。
(四)其他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2、廉洁自律,勤勉尽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情况;
3、热心公益,投身慈善事业情况等。
第四条 代表履职评价情况应记录在代表履职档案中。
第五条 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镇人大主席团收集记录;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代表个人、各代表小组进行记录。
第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开展代表履职评价工作。
第七条 镇人大主席团每年12月份评出三分之一履职优秀的代表,并印发至代表。
第八条 代表履职情况作为表彰优秀代表和推选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一届内被评为优秀次数较多的代表,优先作为连任代表推荐人选。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