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村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履职档案登记工作,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管理,提高履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大主席团应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第三条 代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法定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它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办事处人大工委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六)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代表履职档案主要登记一下内容: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
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情况(包括会议期间举行的各种会议);
单独或领衔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二)闭会期间活动情况
参加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参加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座谈会、专题调研、代表接访等活动;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开展视察、调研研究、走访人民群众、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包括宣传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
联系原选举单位、主动接受监督情况。包括联系原选举单位选区,报告履职情况,征求原选举单位对改进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向有关部门反映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群团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情况;
其他依法履职的情况。
(三)代表的奖励和惩戒情况
代表在履职中获得的荣誉和表彰情况;
代表违法违纪和违背社会公德及处理情况。
第五条 代表履职档案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完整的原则登记。所有负责登记的部门及代表本人,要在常村镇人大代表履职档案中如实填写履职信息。
(一)大会期间的代表履职情况,由各代表小组负责登记;
(二)镇人大主席团等组织的人大代表活动,由组织活动的部门和机构负责将代表履职信息进行登记;
(三)人大代表以代表身份参加党委和群团组织举办的会议和活动,应及时告知本人所在代表小组进行登记。
第六条 镇人大主席团对本选区的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
市人大代表可以对本人的履职情况进行查询。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