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做好本辖区代表团的服务工作,督促、指导本辖区人大代表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工作部署,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闭会期间辖区人大代表有关活动;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四)联系本辖区的代表,搭建代表履职平台,建立“代表联络站”,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五)开展代表工作进社区活动,创新代表联系选民、联系社区的机制,倾听群众呼声,接受选民监督;
(六)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七)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评议工作、执法检查、专题座谈等形式,对街道办事处和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报告;
(八)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等,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九)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充分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
(十)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新思路、新方法,认真做好本辖区代表工作的新做法、代表先进事迹、人大代表履职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十一)在区人大常委会或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下,承办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工作;
(十二)接待、处理辖区人民群众有关信访问题,完成区人大常委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宜;
(十三)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及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