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和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可靠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实现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土壤耕作现状,乡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杨庙乡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防止焚烧秸秆现象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共同保护好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广大干部群众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及时制止焚烧秸秆行为。
三、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地,严禁在田间地头和秸秆存放处附近生火、吸烟。广大农户是秸秆禁烧的主体,要做到谁的地块谁管理,谁的地块谁禁烧。
四、严禁在公路上晾晒粮食和堆放秸秆,对因此引起火灾和交通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焚烧秸秆是破坏耕地地力的行为,对焚烧秸秆行为,坚持以火找地、以地找人原则,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挂钩,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因焚烧秸秆引发火灾事故、给群众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恶意纵火、引起火灾事故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六、要树立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理念,积极开展秸秆粉碎还田,切实改善耕地质量,既提高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又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
七、要多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秸秆粉碎还田和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积极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在全乡上下形成禁烧秸秆和秸秆粉碎还田的浓厚氛围。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