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嘉县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流转和退出 暂行办法(试行)

2020-04-29     来源:中和镇
分享: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精神,强化土地公有制性质,体现宅基地的公平使用,逐步解决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宅基地超标准占用、闲置、低效利用等问题,建立节约、集约、高效的集体土地利用机制,根据《新乡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专项方案》(新发〔2019〕8号)和《中共获嘉县委、获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获发〔2019〕3号)《获嘉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专项方案》,结合我县农村宅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各村集体户数及人口原则上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结合产权制度改革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参照以下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认定:

1.农户只有1个成年子女的,认定为一户。

2.农户有2个以上子女,父母随其中一个成年子女居住认定为一户,其他子女成年后可分户。

3.夫妻的一方为本村常住户籍并拥有宅基地,配偶为非农业户籍的,认定为一户。

4.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167 ㎡的,认定为一宅。

5.出嫁到本村以外的姑娘或入赘到本村以外的男孩,户口已迁出的,不认定为本村的户;户口未迁出,但在对方有宅基地或住房的,不认定为本村的户。

6.对入驻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的,认定为一宅。

二、宅基地有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费收取的原则

1.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2.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

3.维护公平权益的原则。

4.“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

(二)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对象

1.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一宅”超标准占用部分。

2.“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

3.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设的。

4.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

(三)起征面积的确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按全村宅基地平均面积(全村宅基地总面积之和/总宗数)作为依据,通过民主程序,合理确定本村起征面积。起征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33.33㎡(0.5亩)。

(四)收取标准

对超出起征面积的部分实行阶梯式计费。计费标准如下:

1.超出面积1-100㎡部分按每年5元/㎡计费;

2.超出面积101-200㎡部分按每年10元/㎡计费;

3.超出面积201-300㎡部分按每年15元/㎡计费。超出面积每增加100㎡,计费标准提高5元/㎡,以此类推。对大于600㎡以上的宅基地,不鼓励执行有偿使用政策,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强制收回超占部分宅基地。

(五)收费主体和收取方式

1.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

2.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确定集中交纳时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根据交纳对象自愿申请,通过民主决议,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以促进主动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3.中途申请退出宅基地的,按未使用年限退回有偿使用费。

4.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时须开具统一票据。

5.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对收取对象和收取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6.党员、村组干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代表等应带头交纳。

(六)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管理

按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宅基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村级账户管理,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宅基地退出补偿、务工补助等,也可用于对在法定面积标准内节约使用土地的农户奖励。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情况应按年度向村民公开。

三、宅基地流转

(一)流转方式

农村宅基地可采取转让、赠与、置换等方式进行流转。

(二)流转范围

1.受让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成员的受赠、受让或置换。

2.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对农户宅基地进行的置换。

3.对符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关规定的流转。

(三)流转条件

   转让方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流转:

1.转让方流转宅基地后仍有合法住所,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流转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2.流转的宅基地及房屋,必须产权明晰无争议,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3.宅基地流转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

(四)流转程序

  对符合流转条件的,本着双方自愿原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参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1.申请。宅基地流转双方同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 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根据需要组织农户宅基地进行置换的应经流转双方同意。

2.审查。村民委员会对流转双方的资格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申请流转双方的相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天,对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对宅基地流转进行调查审核,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

4.签订流转协议。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流转双方签订协议。

5.变更登记。受让方按照变更登记的相关要求,准备资料,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五)竞价流转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原则上分配宅基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具有商业或其他附加值的宅基地,在符合分户条件的成员内部流转时,可采用公开竞价方式选择。参照以下程序进行流转:

1.信息发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土地及规划信息进行发布公告,公开宅基地位置、面积、用途、建设标准、竞价日期、竞价方式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15天。

2.竞价报名。申请人在公告期间进行报名,公告截至时报名结束。

3.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2天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的,通知竞价人参与竞价。

4.现场竞价。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现场集中参与竞价,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

5.竞价确认。竞价成功后,竞得人需在7天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交清竞拍价款。

6.结果公示。竞得结果在本村进行公示。

(六)确权登记

对按照规定进行流转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不动产登记。

四、宅基地退出

宅基地退出要坚持自愿、协商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在保障农户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农户自愿退出。

(一)无偿退出

以下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实行依法无偿退出:

1.集中供养五保户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去世后,其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地面附着物可由其生前的供养亲属处置。供养亲属具备宅基地分配条件或分户条件的,可优先取得使用权。

2.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批准、违法建设的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依法要求其无偿退出。

3.宅基地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设的。

4. 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不在本村居住生活、房屋长期无人居住或倒塌的,可实施无偿退出,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二)有偿退出

1.地面房屋状况良好,宅基地整宗自愿退出的,实行有偿退出。对未整宗自愿退出的宅基地,不进行补偿,但退出面积超过167㎡的,实行有偿退出。

2.对“一户多宅”的农户,可由农户选择使用一处宅基地,其余多出部分可有偿退出。

3.原新型社区建设的村可制定政策,鼓励已在社区拥有住宅的户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后不影响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的集体权益。

4.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退出后不影响其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享受的集体权益。

5.宅基地退出补偿标准由各村参照房屋结构、房屋建造年份、房屋完整程度、区片地价等因素,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综合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要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

(三)退出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或村委会对其下达有偿退出通知书,经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2.审核。由所在乡镇自然资源所进行实地调查,对宅基地状况、拟退出宅基地的面积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3.签订协议。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其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4.处置地上附着物。宅基地退出户要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地上附着物的清理和宅基地交接。如涉及房屋拆除的,可由退出户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拆除费用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5.支付补偿款。按照《宅基地退出协议》约定补偿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补偿款。

(四)腾退宅基地的使用管理

退出后的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各村可按照村级规划用于:

1. 公共服务设施。

2. 发展各类产业项目。

3. 安排其他符合分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宅基地使用。

4. 按照有关土地政策入市取得收益。

5. 复垦。对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政府给予奖补。达到复垦条件,宗地600㎡以上的地块,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县自然资源局报经市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产生的指标使用及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探索建设保障性住房

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利用拆旧复垦奖补及其他政策资金。有条件的村可在村庄建设用地或拆旧宅基地范围内,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规划建设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0㎡、可直接入住、功能性齐全的保障性住房。集体经济组织结合本人意愿,重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寡老人、五保户等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以及原籍本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在外人员临时住房等问题。

(六)事务保障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合理选择利用已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作为本村村民公用的事务性活动场地,解决宅基地退出后的红白事务场地需求。

五、惩处方式

(一)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对交清有偿使用费且符合村级规划的可以颁发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上标注“本使用权人自愿按照规定逐年交纳有偿使用费,超出部分在集体需要时同意无条件退出”。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拒不交纳有偿使用费的,有权暂缓出具不动产登记相关证明。

(二)对不按时交纳宅基地有偿使用费且拒不执行宅基地退出政策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纳入征信体系不诚信名单。

六、其他事项

(一)对符合无偿退出条件的,由村集体按照有关程序收回宅基地。

(二)对补偿标准、地上房屋等的评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进行,也可邀请第三方评估确定。

(三)对复退军人、回乡创业人员、招商引资人才、有特殊贡献的乡贤、原籍本村的在外工作人员、贫困户等特殊人群,村集体可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处理意见。

(四)棚户区改造、城市拆迁的村庄不适用本办法。


审核人: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