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
二、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地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题和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当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同有代表性的10名以上选民(或者户)保持经常的联系。
四、代表在联系选民时,要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传达人代会精神。
五、代表要认真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对于所反映的问题,应当按照《人大代表联络站受理社情民意处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代表在任期内应当向选民汇报履行职务情况,虚心接受选民的监督。
七、代表应当主动向镇人大主席团反映联系选民的情况。
八、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代表联系选民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制度
一、代表视察和调研由联络站安排,代表也可以单独或联合持证进行视察和调研。
二、代表视察和调研主要围绕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日程来进行,也可以就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视察、调研。
三、代表视察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由联络站安排的视察活动,要把代表视察的时间和内容提前通知被视察单位;代表单独或联合安排的持证视察要将视察的时间、内容提前告知代表小组,可由代表自行联系,也可以通过联络站联系,必要时可组织代表对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五、视察调研结束后要写出视察或调研报告,及时把视察调研情况反馈给有关单位。
六、代表视察调研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具体表现,代表的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的保障,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联络站要为代表的视察调研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一、各级人大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在一届任期内都要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
二、人大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三)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要求以及为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
三、述职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的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四、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选民代表参加,人数不得少于50人。
五、代表在述职会议上应口头向选民述职,述职后由选民对其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场公布。
六、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汇总后书面反馈代表本人。
七、县、乡人大代表的述职报告以及述职评议结果等材料分别报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留存。
人大代表联络站意见、建议处理制度
接待选民的人大代表为受理选民意见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做好登记和记录,对选民的意见要在法律赋予的权利范围内,依法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并把结果及时告知选民。
凡反映的问题属信访类的,直接交由镇政府信访办按信访渠道解决。
三、对于选民的意见,能当场答复或经咨询后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向选民解释清楚。
四、对于选民的反映的事项,属于代表本职工作职责范围的,可由代表协调处理。
五、对于一时难以答复的事项,可以请示相关部门后再予以答复;对不能答复的事项,由联络员进行整理、汇总、分类,根据反映内容,按职权范围分别转交处理。
六、属于镇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受理代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办理答复。如需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由镇人大负责人批示后转交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研究处理,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过人大代表联络站答复相关代表和选民。
七、属于县级职权范围的事项,由镇人大主席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转交县级机关或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七、事关全局和选民普遍关注的事项,人大代表在经过必要的调研后,将选民反映的意见整理成建议案可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闭会期间也可以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交给镇人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