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持与选民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并接受选民的监督,根据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在每次人代会和代表小组活动前,应当积极主动的深入选区,围绕人代会的议程和代表活动的内容,以及群众关心的 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广泛联系选民的基础上,每位市代表确定10名选民、乡(镇)代表确定5名选民作为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听取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
三、代表联系选民可通过“访民情、解民忧”活动,走访、约见选民,也可以通过召开选民座谈会、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还可每月确定一天为代表接待选民日,在代表小组活动室定时、定点接待。
四、代表在受理和接待选民的来信来访时要认真负责,对于选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要做好记录。需要进行解释说明的,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工作,需要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要认真进行归纳整理,并及时交由代表小组组长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处理,努力为民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五、代表应当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根据要求认真传达各级人代会和人大主席团会议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