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人大主席团办理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编号、登记、分类、立卷,按内容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将办理件分别整理归档。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10日内,主席团应召开交办会,提出办理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并书面答复代表。
四、闭会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主席团应指定专人负责,收一件交办一件。对代表口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做好记录,经代表认可后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五、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代表对办理不满意的,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适时组织代表对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视察,保证办理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