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制度是我国人大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扩大参与、提高政务公开程度、加强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在加强人大制度建设中,必须注意坚持和完善列席制度,使之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议时,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二、参会人员为全体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本村党员和所在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三、人大代表参与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范围: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和租赁、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村干部报酬、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都应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列席人员是准会议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四、村级民主决策的形式。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