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和群众每年不少于一次,由联络站安排轮流参加接待。
二、代表接待选民活动的地点一般安排在人大代表联络站,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它地点。
三、代表接待选民,应当提前三天,告知接待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接待代表的名单。
四、代表在接待时应佩戴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作好记录,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代表在接待选民群众过程中,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
六、代表在接待后,对于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认为有必要向上反映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