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受理事项范围
1、对一月一两院和乡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问题和集体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
3、对人大工作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5、工作问题和意见。
6、其他可通过人大警办,查办的问题。
对于涉及解决本人或其他个人问题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具体内容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生疑的,不予受理。
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选民与居民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二、明确受理事项处理办法
(一)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原则上按照受理,反映、跑办,答复,反映等五个参照进行,做到来访有记录、接待有安排、处理有反馈。
(二)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应当填写选民群众来访登记簿,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和总结工作。
(三)代表接待选民群众,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分类负责,门口管理的原则,按照来访内容性质办理。认为反映的事项属于范畴,合法合规合理的,应当受理,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应向反映人说明道理,并记录事由。属于个人信访类的,引导来访者按信访方式进行反映。属于人大职权内的来信来访,要坚持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负责办理和答复,并向党委、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提出的问题。
(四)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够当场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属于乡人大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交乡人大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属于乡政府总职能范围的事情,交乡人大责成乡政府职能部门答复。
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在一周内汇总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统一交办,管理问题的解决。
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研。
(五)人大代表联络站可以安排代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接待,联合接待后应当协商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并告知反映人,处理主体明确为部门个单位的,参加接待的代表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六)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定期对人民群众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代表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人大社情民意受理机制及时反馈到上级人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