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受理事项范围
1、对镇党委、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对涉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和集体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
3、对人大工作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5、对选举工作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6、其他可通过人大督办、查办的问题。
对于涉及解决本人或者其他个人问题的、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没有具体内容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不予受理。
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选民与居民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二、明确受理事项处理办法
(一)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原则上按照受理、反映、跟踪、答复、反馈等五个步骤进行,做到来访有记录、接待有安排、处理有反馈。
(二)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应填写选民群众来访登记簿,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和总结工作。
(三)代表接待选民群众,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按来信来访内容性质办理。认为反映的事项属受理范围,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当受理。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应当向反映人说明道理,并记录事由。属于个人信访类问题的,引导来访者按信访渠道进行反映。属于人大职权内的来信来访,要坚持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负责办理和答复,并向党委、政府反映代表和群众提出的问题。
(四)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属于镇人大职责范围的事项,交镇人大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
2、属于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范围的事项,交镇人大致函镇政府或职能部门答复。
3、不属于镇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在一周内汇总报送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交办,督促问题的解决。
4、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题调研。
(五)对于选民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代表认为代表小组或联络站内某位代表对该事项的处理情况较熟悉时,负责接待的代表可以向镇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议熟悉反映事项的代表协助受理。
(六)人大代表联络站可以安排代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接待。联合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并告知反映人。处理主体明确为部门和单位的,参加接待的代表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七)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定期对选民群众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代表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人大社情民意收集机制及时反映到上级人大部门。
(八)对于居民群众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镇人大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由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等,并将视察或调研报告报镇人大主席团处理。
(九)选民群众反映的事项有处理结果的,代表或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三、明确办理工作要求
(一)要明确办理时限。意见、建议办理的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确需延迟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意见建议办结后,就办理落实情况,可以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当事人反馈。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办理单位重新办理。
(二)要加强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代表和选民群众的沟通,切实解决好选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和结果,真正使选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三)要跟踪督办落实。本着对选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建议、意见的督办。对涉及乡镇国家机关的建议、意见,镇人大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超出职能范围的建议、批评、意见,镇人大要及时上报并协助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督办,努力提高办理实效。
(四)要做好存档管理。要把《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群众建议意见登记表》等台账、有关部门的回复及处理结果等资料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存放于代表联络站。
(五)要做好保密工作。根据来信来访的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保护揭发、举报人的民主权益。对个别利用来信来访诬告、陷害他人者,应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移交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