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深入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室)规范化建设,健全群众意见建议分级分类处理机制,完善群众意见建议受理、交办、督办、反馈工作流程,推动解决群众关切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以及群众通过网上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向代表反映的意见建议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三、代表进站开展接待群众活动时,应填写《代表接待选民记录簿》,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如实做好记录。参加接待群众活动的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
四、接待群众活动结束后,代表联络站(室)应及时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分类梳理,并填写《选民来访事项交办单》。
五、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建议,由镇人大主席团将《选民来访事项交办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处理;对属于本镇职权范围的意见建议,由镇人大主席团将《选民来访事项交办单》交有关单位,并督促限期处理。
六、对于事实清楚简单、能够即时答复或经咨询后可以即时答复的,也可由代表联络站(室)会同接待代表当场答复或咨询有关单位后答复;对于情况较复杂、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由代表联络站(室)会同接待代表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七、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等事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违法违纪等信访事宜,由代表联络站会同接待代表向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做好解释,并引导其通过有关法律途径或信访渠道解决。
八、对带有普遍性或有典型意义、比较重大问题的群众意见建议,镇人大主席团可采取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等形式,督促问题有效解决。
九、镇人大主席团在收到承办单位《选民来访事项办结报告单》后,应尽快告知联络站(室)。代表联络站(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提出意见建议的群众,并征求群众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将有关情况记录在《选民来访事项办理情况答复记录簿》。
十、参与接待群众的人大代表有权对群众意见建议办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十一、镇人大主席团要定期对群众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梳理,加强分析研判,促进群众意见建议的运用和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