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听取和反映选民的建议和意见;积极向选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切实起到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主动深入选区,围绕大会议程,广泛听取选民的意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时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就有关问题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每位代表通过向选区选民发放联系卡等联系方式,重点联系5户以上选民,关心选民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经常听取收集他们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选民的建议和意见应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及时向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人大代表联络站或代表小组反映。
五、每位代表任职期内至少向本选区选民述职1次,采取召开选民代表会议、送达或张贴述职报告、走访选民等述职方式进行,自觉接受选民的评议和监督。
六、积极参加市、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人大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组织开展的扶贫帮困活动,向选民讲科学、传技术,为选民做好事、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