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联络站接待群众制度

2022-06-01     来源:杨庄乡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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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按照全市各级代表接待群众统一安排在每周五上午(节假日顺延)的要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工作。

二、人大代表接待群众一般在各联络站内进行,也可以在所在乡镇(街道)辖区内村(社区、居委会)和单位开展接待活动。

三、人大代表接待群众活动,由各联络站安排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轮流参加。

四、各联络站安排人大代表接待群众,原则上按照公布、接待、梳理、交办、督办、回复、反馈、归档等八个步骤进行。联络站应做好人大代表接待群众的有关准备工作,定期做好各项资料的汇总、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

五、各联络站在代表接待群众前3个工作日,应在代表所在选区发布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

六、人大代表在接待群众时应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应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将接待情况记录在《代表履职记录本》。

七、各联络站应根据接待群众活动主题或事先了解的群众诉求,积极邀请市政府领导,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现场参加接待、现场答复群众。

八、居民群众对于以下机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

1、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2、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3、市人民法院;

4、市人民检察院;

5、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

6、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十、对于群众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人大代表认为情况不熟悉时,可以向联络站联络员建议由熟悉所反映事项的人大代表协助受理。

十一、人大代表依法受理群众诉求及意见建议,并按照《人大代表联络站群众意见建议处理办法》及时办理。


审核人:高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