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
二、代表视察按年度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视察。
三、认真做好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搞好视察前调查,拟定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视察单位做好准备。
四、代表视察内容可以围绕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准备审议的议题进行综合视察,也可以就某个法律、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和本区域的某项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视察。
五、视察时可以邀请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邀请驻乡(镇、街道)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六、被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视察,实事求是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代表视察时必须遵守视察纪律,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在视察中,代表对被视察单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委)、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整理后转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