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责任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代表履职档案是代表执行职务的记载,是代表履职水平和能力的反映,作为对代表履行职责和成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作为代表任期届满后是否推荐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的主要依据。
二、要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登记人大代表重要活动、主要事件和人大代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资料。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培训情况。要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积极参加县乡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出席会议情况。要按时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和其他会议,认真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踊跃发言,积极围绕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参加活动情况。参加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评议及其他社会活动,积极发挥代表作用;
(四)视察调研情况。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视察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撰写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五)参加代表联络站活动情况。要服从活动安排,积极参加联络站开展的各项活动;
(六)联系选民群众情况。要深入基层联系选民,联系人民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了解选民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反映选民群众的需求。向选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大决议、决定,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多办实事;
(七)守法自律情况。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选民及人民群众监督,定期向选区选民群众汇报工作。
三、原始记录材料要坚持做到随时发生、随时记录、随时归档,因特殊原因漏记的要及时补记,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四、要定期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分类、装订,建立案卷目录,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五、要认真掌握所存档案、资料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查找准确,积极热情为人大工作和人大代表提供服务。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维护档案机密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