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人大代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三、人大代表要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依法认真行使大会期间的各项职权,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发表意见,积极提出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好大会期间的工作。
四、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会议、视察、执法检查、调研、评议等活动,参加代表联络站和代表小组活动,努力做好闭会期间的履职工作。
五、人大代表要密切联系人民联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及时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
一、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研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