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人民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有关规定,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特制定请销假制度。
一、人大代表,应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二、人大代表应当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参加人大代表工作的各种活动,无故不得缺席。
三、参加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的学习、调研、接待选民等各项活动,人大代表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提前一天向人大联络站负责人提出请假。
四、人大代表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出席会议、视察、学习等各项活动时,本人应提前向代表小组组长报告,在征得同意后,办理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