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知识 |《地方组织法》解读之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22-05-19     来源:乡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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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决定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地方政府从属于地方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或地方性法规,管理本地的行政事务,实质上是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服务的表现。

二、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务院的关系和工作原则

1.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报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和决定、决议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的执行情况,报告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地方人民政府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接受国务院统一领导。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同时,接受上一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各种行政法规、指示、命令和决定。

3.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三、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四、关于新的一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命时间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五、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每届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至新的人民政府产生为止。在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补选和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其任期以本届政府任期的剩余时间为限。


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八、关于乡一级人民政府职权


乡一级人民政府与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了我国的基层政权机关。乡一级是我国的基层行政单位,区域范围较小,人口较少,行政管理工作相对单一,比较简单和具体,因此地方组织法对乡一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作了不同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这种不同主要有:

1.因乡一级政府不设立工作机构,因此没有规定它有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相应的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的职权;

2.因乡一级政府的组成人员比较简单,即只有乡长、副乡长和镇长、副镇长,工作人员只有负责公安、司法、文教等事务的助理员,因此没有规定它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

3.因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最低是自治县,虽然也有民族乡,但它不是民族自治区地方,不享有自治权,因此没有规定它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的职权。

九、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由其主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首长个人负责制,即重大问题在集体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由行政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对各项行政工作负全部责任的领导制度。

十、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正、副职务设置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职。

办公厅、办公室设主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副主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十三、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之间关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十四、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设在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关系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助这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监督它们遵守法律,执行国家的政策。

十五、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政府设立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在其辖区内设立的,并委托它们指导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和办理各项事宜的行政机关。它们不是一级国家政权,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有四个特点:(1)它不是一级独立的行政机关。(2)从属于派出它的机关,要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领导。(3)派出机关的任务主要是代表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接受派出它的机关的委托,指导、管理下级行政机关完成行政管理任务。(4)行政机关设立派出机关必须以法律规定和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批准为根据。


审核人:来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