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知识 | 《地方组织法》解读之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05-19     来源:乡人大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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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常务委员会的设立及其性质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


1.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2.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条件。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职务。
3.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9人至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不超过45人。

三、关于常务委员会任期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


1.地方性法规制定权。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包括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等。

3.选举任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权包括:(1)任命权,如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命厅长、局长;(2)通过人选权,如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3)免职权,凡经过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4)撤职权,如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5)接受辞职权,如在大会闭会期间,接受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辞职。

4.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主要是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是否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是否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应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集体行使监督权和监督大事的原则,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做到既不越权,也不失职。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提出询问,提出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行使免职和撤职权,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关于常委会会议的召集和通过决议时法定人数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实有数,不是名额数,也不是实际出席会议人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不能委托其他组成人员代为投票。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代表法规定被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仍然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计入全体组成人员数。


六、关于向常委会提出议案及其处理程序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关于质询案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八、关于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主任会议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是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二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组织,无权代替常委会行使任何职权,只能为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

主任会议的职责主要包括: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人选,提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对议案是否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作出决定;决定质询案答复的方式和时间等。


九、关于推选常委会代理主任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十、关于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职责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换届选举时审查新选出的下一届本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二是审查个别补选的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三是对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四是对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十一、关于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十二、关于常务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



审核人:来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