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务政策法规问答二

2020-04-14     来源:冯庄镇人大代表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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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答: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华侨、港澳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服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华侨子女回国就学,是否和国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答: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在教育方面的照顾政策是什么?

  答:《归侨侨眷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照顾对象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照顾的主体是指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照顾的内容主要是升学照顾,包括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初级、高级中学向大、中专学校升学,此外还包括各种职业、成人教育的升学。

  4.升学照顾的具体政策有哪些?

  答:所谓升学照顾,主要是录取分数和入学条件等方面的照顾。国务院侨办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照顾政策,主要有:(1)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统考成绩达到当地规定的分数线的,可照顾录取。报考暨南大学和华侨大学的,统考总分略低于当地规定分数线的,可根据情况照顾录取。(2)高考未被录取的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如愿继续报考,可留原校补习一年。有条件的地方,侨办或侨联可举办归侨、侨眷子女补习班,教育部门在师资、教材等方面积极给予支持。(3)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4)对归侨、归侨子女报考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夜大学,要求相关学校在不影响教育质量的前提下,对他们在录取标准上适当给予照顾。(5)本着与内地学生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对华侨、台湾、港澳青年进入普通学校进行进修、插班、旁听学习给予适当照顾。

  5.华侨生怎么认定?有传言以后认定华侨生,必须有一方父母也满足身份,是真的吗?

  答: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地区招生信息网2018年2月28日公布的《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简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报名:(1)港澳地区考生,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台湾地区考生,具有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3)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且最近4年(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之内有在国外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记录(一年中在国外居住满9个月即按一年计算,无须连续居住。年的计算规则为:自然年,或每年报名时间截止日的过去一年。两年中累计住满18个月不可直接视作两年计算,需每年单独计算。出国留学和因公出国工作不能视为定居)。报名时考生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书(中文版,须注明取得居留权的时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定居在尚未与我国建交国家的华侨,须先由同我国和华侨定居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居留权认证,再到我国驻第三国的使(领)馆办理认证。

  考生所持证件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每年全国联招报名结束后,由各考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对考生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并提供华侨考生的出入境记录,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也不退还报考费。

  6.华侨在境外中国护照被偷后怎么办?

  答:应立即向所在国当地警察部门报失,以便向所在国移民局申请出境签证时备用,同时持有关本人身份材料和照片向我驻外使馆或领馆申请补发护照或旅行证,以便回国使用。

  7.华人继承国内房产有何规定?

  答:(1)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华侨、华人继承在我国内的房产,适用我国法律。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人分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2)根据公证法的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公证法的规定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

  8.请问哪些外籍人才来华可享入境便利?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2002〕32号)精神,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就业便利:(1)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等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2)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3)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9.国家对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于2001年9月27日颁布《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5号)。《通知》规定:(1)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2)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3)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账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促进侨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社会公民侨法意识,执行好党的侨务政策和侨务法律法规,新乡市委统战部在《新乡日报》开设“侨务政策法规问答”专栏,敬请关注。


审核人: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