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的发展历程

2022-05-05     来源:乡人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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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自1989年开始起草,1992年颁布实施。对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代表的构成、素质以及履职的环境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代表履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于2009年、2010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三次修正。


1、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2、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代表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20多条,将原先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对代表法的部分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


3、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对原《代表法》12、19、22、23、24、26、29、33、42、45等十条进行了局部修改和完善。突出了四点: 

  • 语言更简洁; 

  • 逻辑更严密;

  • 突出乡镇人大职能;

  • 强调人大的监督与被监督。


审核人:李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