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卫辉市城区灾后重建项目护城河疏通及两侧改造工程(一期)范围内房屋征收的 决定

2022-04-12     来源:卫辉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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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落实我市城区灾后重建城市更新,疏通城市排汛水系,提高城市防洪抗灾能力,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经卫辉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护城河疏通及两侧改造工程(一期)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依法征收,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房屋征收决定:

一、项目名称:城区灾后重建项目护城河疏通及两侧改造工程(一期)房屋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北关村东边界向南延伸线(见图)、南至护城河、西至护城河-新乡一师东围墙-卫辉八中东围墙、北至北关中街围合而成的区域(具体区域详见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主体:卫辉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卫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卫辉市城郊乡人民政府。

六、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卫辉市城区灾后重建项目护城河疏通及两侧改造工程(一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见附件)

七、征收期限:征收期限起始日另行通知,征收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空房屋。

八、本决定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改变建(构)筑物用途等不当行为,不得买卖、租赁、抵押建(构)筑物,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九、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0日


审核人:李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