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将《新乡市关于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转发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塔铺街道人大工委
2022年3月20日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矿产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均属非法开采行为。
二、全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县所有非法开采、运输、销售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必须立即停止。对拒不停止的,一律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开采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一律予以重点打击。
四、对因非法开采国有资源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敦促曾参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尽快到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投案自首。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开采提供土地等矿产资源,挖机、铲车等机械设备以及电力、过磅称重、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便利条件。违者,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开采、运输、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将给予奖励。我们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
举报电话:110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