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2022-03-09     来源:解放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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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罢免要求,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分别由大会主席团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代表被罢免的,其在人大的其他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接受辞职,须经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在人大的其他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

 

    选举法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出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根据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因故出缺是由于出现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死亡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代表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丧失中国国籍的。 代表出缺的补选,原则上应当是缺什么补什么,以保持代表的合理结构,保持代表的广泛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所余名额不属于出缺,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

 

    选举法没有规定人大代表资格的确认。人大代表资格确认是指对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合法身份的确认,使当选人具有依法从事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和活动的法定条件。各级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后,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得以确认。这时,整个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才最后结束。


审核人: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