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两个渠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在直接选举中,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间接选举中,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如果符合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介绍内容要客观、真实,回答问题要认真、诚恳,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