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主持工作站的工作,负责召集、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评议、调研等各项活动,贯彻实施有关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意见。
第二条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及本工作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经本团代表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督促代表认真执行。
第三条 加强与代表所在单位的联系,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活动积极创造便利条件。
第四条 联络人大代表、组织代表联系选区群众,交流代表工作经验,积极推进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 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通知的有关会议,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工作站副站长协助站长进行工作。站长不在时,由副站长召集、组织代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