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察调研制度
一、代表小组每年至少进行3次视察或调研活动。
二、代表小组进行视察、调研活动要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取题目。
三、每次视察、调研活动前,街道人大工委应提前3天将活动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接受指导。
四、视察调研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本辖区内涉及全县中心工作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五、代表小组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在视察中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或指定专人统一整理登记,通过县人大转交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六、代表小组视察、调研结束后,应形成专题视察、调研报告,报县人大选工委和街道人大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