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
第一条 主席团成员固定联系本代表团5至6名代表。
第二条 主席团成员与代表的联系,主要围绕主席团决定的活动议题,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代表对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反映;收集和反映代表在闭会期间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主席团成员到基层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联系代表,听取意见。
(二)在乡人大代表联络站开展接待代表活动,听取代表意见。
(三)根据主席团督办代表建议办理、组织开展调研等工作需要,邀请代表参加活动或列席相关会议。
(四)主席团召开会议或者开展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时,根据活动内容,邀请代表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并将活动内容提前通知代表,或将相关材料印发代表,方便代表做好准备,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章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第四条 代表在任期间要通过多种形式,保持与选民的广泛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以本选区为主,每位代表确定10名不同层次的选民作为重点联系对象。
第六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通过定时、定点接待、走访、约见选民等形式,也可召开选民座谈会、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代表应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届内至少要向选民述职一次。代表在任期内应向选民报告自己在人代会开会和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听取对自己的批评、意见。
第八条 代表联系选民时,应广泛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人代会决议、决定,同时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热情为民排忧解难,帮助选民解决和反馈实际问题。
第九条 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代表应及时填写书面意见建议表报主席团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