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全国人大组织法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同时,对全国人大代表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提出要求,为在更高层次上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为了人民,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施依靠人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制度安排和体制机制设计,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项、起草、审议、论证、评估、监督和宣传等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全方位,使立法过程成为实现和体现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民主的典范。同时,立法机关努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真正做到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
“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的修改工作还在推进中。”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透露,按照今年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对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起草工作正在进行之中。此外,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监督法也将进行修改,也需要体现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措施。
“总之,通过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法律,充实完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和措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童卫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