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代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如下,望各位代表贯彻如实。
塔铺街道人大工委
2021年9月5日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上级有关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21〕55号)精神,进一步压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流通监管相关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严峻性,坚持解封不解防、放开不放松,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抓好疫情防控的动力,增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牢牢守住“抓防控、保安全”底线,加大药品流通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控药品流通相关工作,确保不出现问题。为配合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省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次专题会议精神及省药监局通知要求,解除零售药店暂停销售“退烧止咳”药品管控政策,并恢复实名销售登记上报制度,督促零售药店引导发热患者到发热门诊有序就诊。三、压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责任(一)进一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哨点”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新乡市药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以及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药品零售企业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四类”药品实名销售监测管理,督促药品零售企业在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主动积极发挥“哨点”作用,做好购药人员登记管理,并按辖区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建立发热病人“早报告”制度,严格落实实名销售情况监测和登记上报责任。(二)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流通环节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辖区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安排,进一步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和接种过程中质量监管。要监督疫苗接收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冷链运输管理,严把疫苗出入库关口,防范非法流出。要持续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疫苗追溯责任,按要求做好扫码和追溯数据上传系统等工作。(三)全面落实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结合《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管工作,进一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督促企业持续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要求,严查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利用网络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疫情防控大局,严防松懈麻痹思想,统筹安排、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药品流通环节监管措施。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强化日常沟通,合理调配工作力量,为疫情防控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要强化与属地卫生健康、医保、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形成防控合力。按照省药监局要求,自2021年8月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每月底前将本月药品流通环节疫情防控监管情况报送市局药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