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选举单位与选区有什么不同?
选举单位,指间接选举全国、省、市级人大代表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即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区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
选举单位与选区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大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选区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公民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
2、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主要把握:(1)要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的原则,合理划分选区,并将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要便于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要尽可能使县级人大代表选区套若干乡镇人大代表选区,使县乡两级选举共享选民登记信息,可以在同一个选举日分别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方便选举的组织工作。
(3)选区的划分还要考虑选民与选区的联系程度,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参加选举,以及代表当选后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等方面的因素。
(4)划分联合选区时,要注意处理好选民多的单位(村组、社区)与选民少的单位(村组、社区)的关系。
3、一般情况下如何划分选区?
以往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社区可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