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草案) 》

2021-09-17     来源:逊母口镇联络站
分享: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振兴规划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

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农业强省,实现农

业农村现代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1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乡村振兴的规

划、促进、治理、保障以及监督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

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

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创

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

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

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

党的建设.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

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

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采取措施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

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第五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城乡

融合、绿色发展、注重特色、循序渐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第六条 乡村振兴应当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省负总

责、市县乡负责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农

村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和监

督检查制度.

— 2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工

作的领导,统筹规划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协调解决乡村振兴促进

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的统

筹协调、指导促进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对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振兴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负责组织

编制实施全省乡村振兴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地区的乡村振兴规

划.

第十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

接,应用专项规划成果,符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

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

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村庄布局规划,

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当地乡土特色,

符合乡村振兴规划要求,科学安排布局土地利用、基本农田保

— 3 —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和其他基础

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编制农村住

房设计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人居环境改善的

指导.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乡村振兴的有关规划有序推

进.

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

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

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应当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保障粮食和重

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坚持绿色兴农、质量兴农、品牌

强农,加快高效种养业和绿色食品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供给侧

结构性改革,形成以粮食产业、规模种养、高效生态循环农业、

食品加工、冷链仓储物流和文化养老休闲旅游互为支撑的乡村振

兴产业结构,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一二三产

业融合发展,突出优势特色,发展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农业高

质量发展.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一县一业、一村

(乡)一

— 4 —品的发展格局,因地制宜优化小麦、玉米、生猪等主导产业布

局,发展豫西南黄牛、伏牛山香菇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集

群,培育创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强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围绕

面、肉、油、乳、果蔬五大产业,引导支持发展专用面粉、功能

性面粉、休闲食品、方便食品、中高档主食加工产品、肉制品、

油脂制品、乳制品、果蔬制品等食品产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

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

全.

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政策,加

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建设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

支持粮食产业发展,依托粮食主产区、特色粮油产区和关键

粮食物流节点,延伸粮食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培

育粮食产业集群.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

度,承担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农田基

础设施建设、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利用,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

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田防护、气象监测与生态环境保护等

配套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支撑粮食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支持以规模种养为基础,以精深加工为重点,以

科技集成为动力,以品牌营销为牵引,构建国家、省、市三级现

— 5 —代农业产业园体系,打造高起点、高标准的现代农业发展先行

区.

第十九条 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标准化清洁生产,采用

节水、节肥、节药等先进种植技术和设备,发展高效生态循环农

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绿色防控和

生物防治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使用种子、化肥、饲料

等农业投入品,完善农产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产品

气候品质认证,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增加优质特色农产品供给.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商业体系建设,加强乡村电子商务人

才培养和平台建设,培育和壮大乡村电子商务市场,推进乡村电

子商务综合示范,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

网络,实现城乡生产与消费多层次对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利用乡村生态环

境、自然景观、传统文化和乡俗风情等特色资源,支持适应城乡

居民需求的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健康养生、养老服

务等产业发展,丰富乡村旅游产品,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升乡

村旅游发展质量和综合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当地红色旅游资

源,通过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完善配套设施,发

展红色旅游.

—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保护世界遗产、传统

村落、名人故居故里等资源的基础上,统筹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

旅游项目;依托传统艺术、传统技艺、传统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

产,促进乡村民俗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促进作

用,培育农业战略科技创新力量,打造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平台,

推动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投入品

等领域自主创新,加快先进实用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应用.

建立农业科研成果产权制度,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

落实兼职兼薪、成果权益分配政策.

第二十四条 鼓励农机生产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主要农作

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

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

合,促进机械化生产与农田建设相适应、农机服务模式与农业适

度规模经营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农

产品生产地、集散地、销售地市场布局,支持田头小型仓储保鲜

冷链设施、产地低温直销配送中心、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加

强本区域冷链产业发展,逐步实现县域城乡物流体系一体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信息化和数字

乡村建设,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农业

— 7 —农村发展深度融合,实现农业农村数据资源有效整合和开放共

享.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采用 “公司+农户”等经营方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

场、涉农企业等多种经营主体作用,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支持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将小农户融入

农业产业链,让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第四章 生态宜居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

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

业农村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加快建设森林特色小镇、森林乡村,加强天然

林、公益林和湿地保护,落实河长制、湖长制,依法管护乡村河

湖水域岸线,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第三十条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政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参与机制,系统推进农村环

境改善提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类

化、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依法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

类处理,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 8 —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处理能力向周边村

庄延伸覆盖,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

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结合本地实际普及不同类型的卫生厕

所,推进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废旧

农膜、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等农业生产垃圾回收处理,推进农作

物秸秆、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加强村庄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整治公共空间和

庭院环境,推进村庄绿化亮化,提升村容村貌.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完善宅

基地管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

服务,严格督促落实规划,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加强建筑风

貌管控,强化建房安全和监督管理,引导建设宜居住房,改善农

村居住环境.

第五章 乡风文明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

践活动,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培育文明乡

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提升农民精

神风貌.

— 9 —第三十八条 加强乡村文明建设,建好用好新时代文明实践

中心,丰富农民精神文化和体育生活.

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

育,倡导尊老爱幼,支持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

等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十九条 加强红色文化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

义教育,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大别山精神,深化民族

团结进步教育.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普及科学知识、卫生健康

常识,开展乡村爱国卫生运动,提升健康素养,倡导健康科学的

生产生活方式.

发挥村规民约作用,推进移风易俗,推行文明婚嫁、殡葬,

整治不良习俗.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乡村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设施,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

文化科技下乡、健康教育巡讲,鼓励开展节日民俗活动和民间文

体活动.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继承、创新优秀传统

乡土文化,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具有农耕特质、民族特色、地域特

点的文化遗产.

— 10 —第六章 乡村治理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

主协商、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

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

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加强乡村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乡村干部培

养、配备、管理、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采取措施提高农业农

村工作干部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建设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

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干部,落实相关待遇

保障.

第四十五条 建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

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

机制,选拔优秀人才到乡村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 (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

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引导村民有序参与村务管理和乡村建设.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以及村级

重要事项、重大问题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规范村务公开,畅

通群众参与渠道,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级重大事项

决策由村党组织提议、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商议、

— 11 —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议,所作决议

及实施结果进行公开的制度.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

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加强基层依

法治理,引导基层干部和乡村居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村 (居)法律

顾问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健全农村矛盾纠纷预防调处

化解综合机制.

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向乡村基层延伸,整合执法队伍,加

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社会治安防控体

系、公共安全体系和乡村应急管理体系,加强乡村公共安全视频

监控等技防系统建设,加强乡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完善乡

村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强化乡村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防灾减

灾救灾、应急救援、应急广播、食品、药品、交通、消防等安全

管理责任,建设平安乡村.

第四十九条 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挖掘农村传统道

德教育资源,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

育,强化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集体意识、主人翁意

识,建立乡村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

用.

— 12 —第七章 城乡融合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

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突出以城带乡、以工促

农,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

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城乡一体的基

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加强农村公路、电网、供水、供气、

环保、物流、广播电视、宽带网络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完善,

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

服务均等化机制,促进公共教育、就业服务、医疗、文化、养

老、社会保障等实现城乡一体化,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

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和残疾人帮扶制度.

支持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引导

符合条件的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

会保险.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

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

业服务制度.

统筹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地创业就业,全面落实城

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

— 13 —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

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提.推进取得

城镇居住证的农民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

务.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

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

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

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八章 支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公共财政更大力度向农业和农村倾斜,

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

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增加总

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完

善农业补贴执行机制.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

之于农的原则,落实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政策要求,进

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按照规定重点用于乡村振兴领域项

目建设.

— 14 —第五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加强对乡

村振兴的支持.

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

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

道,鼓励社会资本采取设立乡村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或者直接投资

等方式,发展特色主导产业,支持小城镇、特色小镇和中心村发

展.

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发挥依法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

的作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运营和发展壮大.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为本集体农民提供生产、

生活服务,保障农民从集体经营收入中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小农户、新型农业经

营主体、中小企业等涉农主体的融资增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性

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和推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降低担

保门槛、扩大担保覆盖面,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财政出

资设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当主要为从事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

直接相关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

第六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将更多资源配置到乡村发展

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立完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机

制、农村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机制.

— 15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在业务范围内为乡村振兴提供中长期

信贷支持,加大商业银行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

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面向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

企业等涉农主体开展小微普惠金融服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农村中小金融

机构应当严格审慎开展综合化和跨区域经营,新增可贷资金应当

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第六十二条 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根据

需要扩大覆盖面、适当增加保险和保费补贴品种,提升风险应对

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农业保险

发展,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农村土地管

理,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资

产,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满足乡村振兴的用地需

求.

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登记

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出让、出租

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优先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乡村产业.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扶持政

策,健全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

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大力培育农业科技、经营

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

— 16 —高素质农民,提高农村专业人才服务保障能力.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

设,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向乡村基层一线流动,建立省、市、县

三级联动人才培训机制和专业化的培训体系.

开展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加强县域科技特派员、乡村教师、

乡村医生等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和定向委托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扶持政策,加强指导服务,支持多种

形式的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促进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民就业.

第六十六条 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

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积

极作用,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

振兴.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六十七条 建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

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落实乡村振兴政策、开展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

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

战略实施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

— 17 —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本

行政区域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乡村振兴资金安全

和绩效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

况跟踪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和村干部任期 (离任)经济责

任审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

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修改乡村振兴规划的;

(二)截留、挪用、侵占和套取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基

金或者补贴资金的;

(三)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情况以及相关数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18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侵占、挪用、贪污农村集体资产或者政府拨付、社会

捐赠的乡村振兴资金、物资的;

(二)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土地管

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19 —关于 «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草案) »

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

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

见»指出,各地可以从本地乡村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促进乡

村振兴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2019年9月,习近平总

书记在河南考察时强调,要扎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乡村振兴

中实现农业强省目标.2021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为实施乡村振兴

战略提供了法律保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

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把乡村振兴方面好的经验

和做法固定下来,制定 «河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十分必要.目前,山东、江西、湖北等省已出台了相

关地方性法规.

二、起草审查过程

«条例 (草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起草.按照立法程序

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 «条例 (草案)»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审查修改阶段,2020年5月,省司法

— 20 —厅采取了书面征求行政机关意见,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立法

座谈会听取相关单位、村干部和企业代表意见,立法论证会听取

专家意见,立法协调会听取部门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方面

的意见,并就相关问题到郑州、开封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对收

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进行了认真梳理

与研究,采纳了其中合理可行的内容,就有关问题与相关部门进

行了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出台后,省司法

厅又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 «条例 (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

再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2021年7月19日,省政府第128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 «条例 (草案)».

三、立法思路

«条例 (草案)»共11章74条,包括总则、振兴规划、产

业发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支持措

施、监督考核、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 (草案)»主要确立了

以下立法思路:一是既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方针和政策贯彻

立法始终,又紧密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将

科学决策和严谨法治有机结合.二是切实结合我省 “三农”实

际,从振兴规划、产业发展、城乡融合、生态宜居等方面切入,

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 «条例»“立得住、行得通、

真管用”.三是注重立法前瞻性,维护 «条例»在一定历史阶段

的稳定性,给乡村振兴留出足够发展空间.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 21 —(一)关于规划编制.推动乡村振兴,要规划先行、精准施

策.«条例 (草案)»第二章规定了各级政府编制规划的职责和

要求,要求各级政府编制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符合

本地实际,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

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

一的规划体系.第十三条规定乡村振兴有关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应当征求乡村居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

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提高规划编制的

科学性和执行的稳定性.

(二)关于产业发展.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 «条例

(草案)»第三章明确了乡村振兴必须坚持绿色兴农、质量兴农、

品牌强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发展县域经济,优化特色产业布局,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

地、藏粮于技战略,确保粮食安全;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

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支持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延伸粮食产业

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培育粮食产业集群.第十八条规

定通过规模种养、精深加工、科技集成、品牌营销等方式,打造

现代农业发展先行区.第二十二条对乡村文化、休闲、旅游融合

发展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采用 “公司+农户”等经营方式,将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让

农民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 22 —(三)关于生态宜居.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 «条例

(草案)»第四章要求各级政府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

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完善生态保护制度和补偿机制,推动农业农

村绿色发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对依法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

农村厕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等方面进行了规定,通过建立政

府、村级组织、运营企业、农民等参与机制,系统推进农村环境

持续改善提升.

(四)关于乡村治理.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必须把

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 «条例 (草案)»第六章要求建立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公众参与、法

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第四十五条规定建

立村干部后备人才库,健全从优秀村干部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

考录乡镇公务员、招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的机制,选拔优秀人才

到乡村工作,为乡村治理提供人才支撑.

(五)关于城乡融合.为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逐步改善

解决农村公共服务短缺、服务水平不高、农民共享现代社会发展

成果不充分等问题, «条例 (草案)»第七章规定了逐步推进城

乡一体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护,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机制,推动形成平等竞争、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人力

资源市场,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实现城乡生

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促进在城镇稳定就

— 23 —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

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前

提.第五十四条强调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

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实现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 24 —


审核人: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