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煤区范围的通告
(第3号)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散煤污染治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清洁取暖改造工作实际,决定对全县“禁煤区”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焦炭、兰炭以及其他全煤制品。(一) 禁煤区内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城通过“煤改电”“煤改气”或其他分散式清洁取暖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和商业活动用煤。(二) 禁建。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三) 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经营场所,禁煤区内严禁单位和个人采购和销售煤炭及其制品,各经营商户禁止销售燃煤炉具。(四) 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烧炉具由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按县政府规定期限置换收回。(五) 禁运。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按照规定用途运输、储存和使用煤炭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禁煤区范围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六) 严格执法,违反禁煤区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强化监督。对于各类在禁煤区违法违规销售、储存、使用、运输散煤(含洁净型煤)的行为,可以通过“0372-12315”“0372-12369”等热线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