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散煤、生物质燃烧治理是全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各行政村是散煤、生物质燃烧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做好辖区内群众宣传发动,细化实施方案,推进散煤、生物质燃烧治理各项工作,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摸清工作底数,强化措施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散煤、生物质燃烧治理工作。
(三)建立机制,加快工作进度。按照县定时间节点,实施散煤、生物质燃烧治理工作日报制度。按照已建立的台账明细,各行政村每日将辖区散煤生产、加工、销售点取缔、生物质燃烧灶台、囤积散煤回收、散煤用户 气代煤、电代煤完成情况报乡散煤、生物质燃烧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督导,推动责任落实。建立督查督导机制和定期考核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辖区行政村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进展快、成效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的管理责任。
(五)加大宣传引导。加大对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宣传力度。各行政村要在辖区范围内通过悬挂宣传条幅、标语,发放宣传册、乡村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用散煤、生物质燃烧对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和我乡散煤、生物质燃烧治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时间节点和支持政策等内容,引导群众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全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深入摸底排查。详细准确掌握全乡散煤销售使用情况。依法取缔全乡范围内所有的煤炭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囤积和销售散煤,现有囤积的散煤由各行政村进行回收,并科学安全集中放置、统一封存,后由乡政府进行统一回收。
(七)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严禁散煤流入。由乡派出所、交通、城建、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散煤、生物质违法销售、使用情况。各行政村负责拆除辖区内散煤及生物质燃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