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主要包括:集中视察、持证视察、专题调研、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委会会议、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等。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方面为开好大会、提出议案、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好准备,另一方面可以了解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了解到新的意见与要求,从而又为下一次代表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做好准备。也就是说,代表从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到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哪一个方面,代表都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