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 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毁损、灭失的房屋购买有相关财产保险,可以依法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理赔责任。《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 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 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当发现暴雨导致房屋外墙漏水,首先应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看漏水时间是否超过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的,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房屋的业主可以自行修复,修复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如果超过保修期的,因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对外墙进行维修。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受洪涝灾害影响,办公楼、厂房、仓库被淹, 货品、财物严重受损,该如何处理? (1)建议在灾后处理中,第一时间从财务和合同履约角度固定一下损失现场,例如:拍照、录像、损失数据的整理。相关损失登记好明细台账和对应的照片及相关资 料,以备后期报损备查。(2)影响到已经签订的合同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与相对方协商合同变更履行问题。(3)对于企业遭受的相关财产损失,购买有相关财产保险的,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准备保险理赔资料,通过保险赔偿降低损害结果。(4)认为出租房屋、仓库漏水或质量存在瑕疵,导致 损失发生或加重的,也应当在第一时间保全漏水或质量瑕疵的证据、财产损失的证据,在灾后处理中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以实现赔偿损失、或延长租赁期限的诉求。因洪涝灾害,租赁的办公楼、商铺、厂房受损,风险应由谁承担?租金如何处理?由出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不付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 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暴雨导致车库车辆、地下室被泡,小区物业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 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 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此,物业公司是否据此免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次遭受的强降雨,是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及时通知业主将停放在地下车库的车辆移至安全位置等,从而减少或防止出现业主车辆损毁的情况;灾害发生后,采取合理的抢险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可以据此主张不可抗力以减轻或免除责任。如果在暴雨发生时,物业公司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则不能据此完全免责。停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突遇暴雨(没有被动熄火)被泡,事后没有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拖车服务把车辆运到相关保险公司最近的定损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行驶中雨水进入车辆进气口导致熄火,还是停驶在小区/地库/街道的车辆被雨水没过进气口,只要再次进行打火启动车辆,都会对发动机造成损伤。如因对车辆进行二次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坏的,属于车损险中责任免除中第十条第(三)款责任免除中“损失扩大”之规定,该情况下,即使车辆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险(2020 年9月19日前)或车损险,也是不能进行理赔的。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未购买发动 机涉水损失险,可否进行理赔?
因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在车辆没有二次打火的情况下,2020年9月19日前,购买了涉水险的,可以就发动机损坏进行理赔,未购买涉水险的不能进行理赔。2020年9月20日及以后,涉水险已经被包含在车损险当中,凡购买 车损险的车主,车辆因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损坏,均属于理赔范围。停驶的车辆因雨水而漂离地面,并漂浮撞击其他 车辆或物体,如何理赔?
主动或被迫停驶的车辆,因水的浮力飘离地面,顺水流被迫撞击到其他车辆或物体的,并且没有再次启动车辆的情况下,先交由交警判定责任,出具责任认定书后,由责任人一方的保险公司通过车损险理赔。如漂浮后撞击其他静态物体(诸如房屋/电线杆/树等),车辆的损失也可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车辆进水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车辆停放在路边或是地下车库,由于积水太深导致车辆进水;二是,车辆在行驶时,开进积水路段,导致车内进水、熄火,无法前行。此时正确的做法:第一,电话报案;第二,拍照取证;第三,联系救援公司拖车。切记车在水中熄火不要二次打火。因暴雨、洪涝灾害车辆遇水后打破玻璃逃生,未缴纳玻璃单独破碎险,能否进行理赔?
无论是逃生还是其他情况,如果没缴纳玻璃单独破碎险(2020年9月19日前),自行从车内砸破玻璃,保险公司是不给赔付的。而发生碰撞引起的非单独玻璃破碎(即同时有其他部位受损),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车损险进行理赔。受洪涝灾害影响严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的劳动用工问题如何解决?
注重与员工的坦诚沟通和交流,如果企业确实有困难的,共同协商寻找解决方案。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带薪年休假、缩短工时、灵活办公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如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参加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视同工伤。在参加抢险救灾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人员,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受洪涝灾害影响,企业停工停产期间,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受洪涝灾害影响,有些企业生产经营停滞、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暂停无法投入使用。在此期间,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一般情况下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受洪涝灾害影响,不能按时上班的企业员工, 企业是否应当向其支付工资?
员工因受洪涝灾害影响,致使不能按时上班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且不能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受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受到损害的,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受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受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因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也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能否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受洪涝灾害影响,货品损毁,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可积极协商变更履行。供货方确实难以继续履行供货义务,导致合同根本上已经履行不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洪涝灾害发生后,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次暴雨、洪涝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暴雨、洪涝灾害造成建设工程工期的延误,因具有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事由而应免除施工方的责任,应将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的合理延期之内。洪涝灾害造成人身伤亡,购买有人身意外保险,灾后能否申请保险理赔?
具体需结合受害人所投保的险种和保险条款的约定判断。一般情况下,购买的意外险,保险公司应予理赔,洪灾属于自然灾害,符合意外险中所定义的意外。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暴雨、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除自杀、斗殴、犯罪、战争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暴雨、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因自然灾害致死,保险公司在赔付时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金将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分配给其继承人。行人在暴雨天被户外广告牌或者折断的林木砸伤,谁应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行人在暴雨天被户外广告牌或者折断的林木砸伤,户外广告牌或折断林木的权属主体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户外广告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例如暴雨前采取加固、设置防护网等安全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否则就应对行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暴风雨等自然灾害,均具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1年7月21日10时30分,新乡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于将防汛应急响应级别由Ⅱ级提升至Ⅰ级。此次新乡遭遇多年不遇强降雨,是人力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属于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人若未提供证据证明紧急避险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存折、银行卡等储蓄凭证丢失,房产证等物权凭证丢失,并不会导致权利人权利丧失。权利人可以通过身份证明及银行、政府相关部门储存的信息,依法行使权利或重新办理相关凭证。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防控的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制造、销售防疫“三无”产品如何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在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致使医疗机构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理,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