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议受理事项范围和处理制度

2022-04-07     来源:人大联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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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事项的范围

(一)选民与居民群众对乡机关、乡直部门和各村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人大代表接待日和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时,向人大代表反映。

(二)选民与居民群众向乡人大代表反映的事项超出上述范围,涉及上级部门的,可由乡人大代表联络联系上级人大代表受理。

(三)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选民与居民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二、受理事项的处理

(一)代表接待选民与居民群众,应填写居民与群众(选民)来访登记。代表在接待居民群众(选民)后认为反映的事项属受理范围,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当受理。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应当向反映人说明道理,并记录事由。

(二)对于居民群众(选民)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代表认为代表小组内某位代表对该事项的处理情况较熟悉时,负责接待的代表可以向乡人大代表联络站建议熟悉反映事项的代表协助受理。

(三)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

(四)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1、属于乡职责范围的事项,交乡人大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办理。2、属于乡职能部门范围的事项,交乡人大致函职能部门答复。3、属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可由人大代表专题调研进行。

(五)人大代表联络站可以安排代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接待。联合接待后应当协商明确受理事项的处理责任,并告知反映人。处理主题明确为部门和单位的,参加接待的代表应当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六)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定期对居民群众(选民)反映的事项进行分析,将其中代表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人大社情民意收集机制及时反映到上级人大部门。

(七)对于居民群众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乡(乡)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由人大代表联络站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等,并将视察或调研报告报乡人大主席团处理。

(八)居民群众(选民)反映的事项有处理结果的,代表或人大代表联络站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反映人。

(九)人大代表接待居民群众(选民)原则上按照受理、反映、跟踪、答复、反馈等五个步骤进行,做到善始善终,人大代表联络室做好居民群众(选民)的处理情况记录,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和总结工作,做到来访有记录、接待有安排、处理有反馈。


审核人:刘渊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