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各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每年安排全国、省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半年安排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1次、每月安排区级人大代表接待选民2次、柏庄镇每月安排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4次的要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工作。
第二条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般在各工作站内进行,也可以流动站形式在所在街道(镇)辖区内其他单位开展接待活动。
第三条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由各工作站安排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各工作站安排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原则上按照公布、接待、交办、回复、反馈、归档等六个步骤进行。工作站应做好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有关准备工作,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
第五条 各工作站在代表接待选民安排前3个工作日,应在相关选区发布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
第六条 接待时,各工作站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不少于3名。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时要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将接待情况认真记录在《代表履职档案》上,但不直接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