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经各选区选举产生并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是否具有代表资格,还必须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然后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代表资格审查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有代表身份是否合法,选举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进行了差额选举,选举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破坏选举的行为,是否接受境外的资助,是否有其他违反选举法的情形等。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包括代表产生的依据和过程,代表结构状况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结果三个部分。
代表资格审查的程序为:1、各选区将选举结果上报选举委员会。2、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核后将选举代表情况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3、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逐一进行审查,并根据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4、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报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5、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是否有效。6、公布确认资格的代表名单。所有当选的人大代表应及时颁发代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