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招商引资和重大招商项目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投资政策和优惠条件,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招商引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重大招商项目集体研判、签约项目跟踪服务、项目异地落户利益分享、专题专班专案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推进项目落地。
第十六条(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选派市(县)级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作为重点项目和企业的首席服务官,针对重点项目和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提供精准化服务。
企业首席服务官按照到位不越位、参与不干预、无事不扰、有求必应的原则,为重点项目和企业做好惠企政策宣传、安全环保提醒、企业问题协调等服务工作,建立专人服务、单位支撑、部门配合、政府办事的工作机制。
全市中小企业逐步推行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
第十七条(建立普惠金融平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普惠金融共享平台,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社会信用等信息,由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综合评估后,通过平台线上抢单放贷,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鼓励为诚信纳税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信用激励与惩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社会信用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档案,规范市场主体信用认定及公示,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
第十九条(纳税便利)税务、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减税降费和专项优惠政策,为市场主体缴纳税费提供下列便利措施:
(一)推动税费合并申报及缴纳,减少缴纳次数和办理时间;
(二)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实现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
(三)简化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程序,不得违法增设流转环节;
(四)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对市场主体进行纳税提醒和风险提示;
(五)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区块链发票及其他电子票据、缴费凭证;
(六)逐步实现涉税服务事项异地通办;
(七)其他便利措施。
第二十条(招才引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引进机制,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健全人才任职、培养、激励、服务保障体系;加快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及其他人才密集区周边的教育、医疗、交通、餐饮、娱乐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人才引进提供全方位服务保障,营造招才引智环境。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专项合作,推动专业人才与企业生产互促共进,促进企业成为研发创新主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知识产权激励和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机制,制定并落实对企业创新奖励、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交易和应用。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举报、投诉、维权、援助以及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二十二条(联合执法、柔性执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缺位执法。
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执法检查,由同级人民政府明确或者指定一个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检查。
对市场主体执法时,应当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下列柔性执法方式:
(一)采用告知、建议、教育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采用约谈、告诫或者行政指导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三)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四)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五)其他非强制性执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