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联席会议制度和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设立市营商环境工作机构,在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调查研判本市营商环境情况,分析推广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二)起草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文件,制度化、规范化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确定的改革举措;
(三)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建立营商环境工作台账;
(四)建立营商环境考核奖惩机制,纳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考评体系,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评优评先、干部考核“三挂钩”;
(五)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办理;
(六)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在线监测系统,提升监测水平;
(七)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成效,为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其他具体工作。
第六条(中心城区建制区、功能区经济管理赋权)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充分放权、加强指导的原则,推进中心城区建制区、功能区体制改革,下放(委托)市经济管理权限,扩大中心城区各区的自主权,通过刻制部门2号章、设立派驻机构、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向市辖区(功能区)下放相应审批权限,实现办事不出区。区内在机构限额内组建行政审批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张网络管服务,激发中心城区的改革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将中心城区建设成为产业发展集聚区、改革开放试验区、科技创新引领区、营商环境示范区。
第七条(设立企业服务日)每年11月8日为周口企业服务日,所在周为企业服务周,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企业家座谈,通报经济运行等情况;
(二)个别走访企业,了解企业诉求,解决企业发展难题;
(三)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展销会、推介会等经贸交流活动;
(四)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模式等培训活动;
(五)对市长热线、来信来访、电话投诉等受理的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
(六)宣传企业发展成就、优秀企业家和惠企政策。
第八条(大数据管理平台)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政务数据和公共服务数据的整合共享。
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的向大数据管理平台汇集相关信息,建立政务信息、企业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等互联互通的大数据共享平台。
建立企业电子档案,实现企业资料一次输入、动态更新、部门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