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1-4

2021-04-09     来源:周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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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工作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体制最顺、机制最活、审批最少、流程最优、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形成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的营商环境新格局,为市场主体营造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捷高效、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督促落实、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举措,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在政策宣传解读、基层政务服务、行业指导保障、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基层治理紧密结合,打通最后一公里。


审核人:乔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