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1-03-02     来源:北云门镇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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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规范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实现“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创建工作目标,维护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依规逐级走访,对在信访活动中不依法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1、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访乱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

2、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组织、策划、实施、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聚集活动;

3、到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访敛财,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4、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方式进行信访活动;

5、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6、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7、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或向境外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企图以外压内;

8、信访事项已有明确处理意见且已依法终结,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缠访、闹访、重复访、越级访;

9、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已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缠访、闹访、重复访、越级访;

10、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进行缠访、闹访、重复访、越级访;

11、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进京赴省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12、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书生效或相关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拒不通过司法途径提出申诉,而在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

13、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围堵、拦截公务人员和车辆,故意堵塞、阻断交通,或者占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14、在京、省、市非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并采取极端闹访、缠访等威胁、要挟手段,制造社会影响;

15、多人采用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

16、在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或公共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17、以信访为名,为达到个人目的,采取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

18、以信访为名,为达到个人目的,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参与实施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1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病源体等实施信访活动;

20、违反国家有关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明知患有传染性疾病,故意或者扬言以此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实施信访活动;人民群众既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也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信访活动。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司法机关将适时公开一批典型案例,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讲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自己、家庭、他人、社会的危害性,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依法打击和法制宣传,明确规矩、划清底线,彻底打消一些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在全社会树立“维权不能违法”、“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法治观念,增强全民依法信访的理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审核人:张嫣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