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调研视察制度

2021-03-05     来源:解放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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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人大代表的调研视察活动是代表依法行使职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代表应积极参加调研视察活动。

第二条  代表调研视察按年度调研视察计划进行,必要时可增加专题调研视察。

第三条  代表调研视察主要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组织开展调研视察不少于1次,并形成调研报告。认真做好调研视察前的准备工作,根据调研视察内容,拟定好调研视察计划,并提前通知代表和被调研视察单位。

第五条  被调研视察单位要热情接待代表调研视察,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察看及查阅资料等形式,广泛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调研视察时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也可邀请在本辖区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七条  调研视察中,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对调研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交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告知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并答复代表。

第八条  调研视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街道党工委(镇党委)汇报,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工作。


审核人: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