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代表述职按选区进行,每位代表在任期内向原选区的选民述职一次。
第二条 代表的述职活动由街道人大工委、镇人大主席团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参加人代会期间审议议案和各项工作报告,以及提出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情况;
(三)参加闭会期间各项代表活动的情况;
(四)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和要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情况等。
第四条 述职代表应当按照述职内容的要求,认真总结履职情况,撰写好述职报告。
第五条 代表述职会议由原选区选民代表参加,人数一般安排20人以上。
第六条 代表一般应口头向选民述职,述职后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分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测评,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代表述职报告街道人大工委、柏庄镇人大主席团留存,人大代表的选民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等材料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书面反馈代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