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制度

2021-03-05     来源:解放路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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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各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按照每年安排全国、省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次、每半年安排市人大代表接待选民1次、每月安排区级人大代表接待选民2次、柏庄镇每月安排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4次的要求,开展代表接待选民工作。

第二条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一般在各工作站内进行,也可以流动站形式在所在街道(镇)辖区内其他单位开展接待活动。

第三条  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活动,由各工作站安排所在区域的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各工作站安排人大代表接待选民原则上按照公布、接待、交办、回复、反馈、归档等六个步骤进行。工作站应做好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的有关准备工作,定期做好接待资料的汇总、总结和上报工作,做到接待有安排,来访有记录,处理有反馈。

第五条  各工作站在代表接待选民安排前3个工作日,应在相关选区发布公告,告知具体的接待时间、地点和人大代表姓名。

第六条  接待时,各工作站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不少于3名。

第七条  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时要携带代表证;在接待过程中,要认真听取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并将接待情况认真记录在《代表履职档案》上,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八条  选民与居民群众对于“一府一委两院”,各街道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可以向人大代表反映:

第九条  选民与居民群众向人大代表反映的事项超出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可由各工作站联络员汇总后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联系人大代表或其他相关部门受理。

第十条  对于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涉及选民与群众的个人私事,人大代表应当告知反映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选民反映的事项,负责接待的人大代表认为情况不熟悉时,可以向工作站联络员建议由熟悉所反映事项的人大代表协助受理。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在接待选民后认为反映的事项合法合情合理的,应当受理。对于能够即时答复或者即时咨询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后答复的,代表在接待时应当尽可能当场答复。认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应当向反映人解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记录事由。

第十三条  对于不能当场答复的事项,按照以下途径处理:

1、属于辖区内社区职能范围的,由工作站直接交社区办理。

2、属于街道职能范围的,由工作站交街道办理。

3、属于区有关部门处理权限范围的,由工作站交街道审核后,报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4、对于接待中选民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属于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者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问题,由代表提出意见、建议交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转办,或在区人大会会议期间以议案形式提交大会审议。

5、对于选民反映集中、带有普遍性、疑难性且属于区管辖权范围内的问题,可以经区人大常委会选工委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或调研,并将视察或调研报告交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处理,促进问题解决。

第十四条  选民反映的事项有处理结果的,工作站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相关人大代表及反映问题的选民。

 

 


审核人:张衡